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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体育科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宁波市体育科学学会。英文为:Ningbo Sport Scienc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由全市从事体育科学及其相关学科研究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及相关单位和团体自愿结成,以宁波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本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道德风范。本会是中国体育科学学会、浙江省体育科学学会、宁波市体育总会和宁波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和带领广大体育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发挥学术共同体作用;倡导学术公正、独立和创新,致力于推动体育学科和技术领域理论研究、技术应用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营造适宜科技创新和人才成长的环境,为体育和相关技术领域有关的专业人士和学生的职业发展服务;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体育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繁荣体育学术、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体育产业和体育文化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波市体育局(体育总会)的业务管理,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宁波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横河街7号中山广场体育馆301室,邮编:3150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开展体育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体育科研和体育事业发展和进步。

    () 普及体育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的技术和经验。

    () 开展继续教育,帮助和促进体育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学习和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 发动会员对与重大体育决策有关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接受委托承担课题研究以及组织科研攻关,开展科技项目论证、主持成果鉴定等。

    () 编辑出版体育科技学术书刊、科普读物和体育信息资料。

    () 加强同国内外体育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与交往,开展国际和国内的体育学术交流。

    () 开发、推广体育科技成果,开展科技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引导会员自觉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科技兴体”贡献力量。

    () 举荐人才,评选优秀论文、表彰、奖励在学会活动中作出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

    () 向有关部门反映体育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体育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

    () 接受政府和有关科技组织的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基本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 单位会员:从事体育或相关领域工作,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愿意支持并参加本会工作和活动,具有良好信誉和影响力的科研、训练、教学、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团体。

    () 个人会员:热心支持、参与体育科研、有一定业务水平的体育工作者;拥护章程,积极参与科研体育工作的医学界、教育界、经济界等其它学科科研工作者、专家、学者、管理干部和各界知名人士、企事业家,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 个人会员向专业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向秘书处提交申请书;

    () 经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或专业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会的活动;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本会的决议;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审议监事会监事报告;

    ()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 通过提案和决议;

    ()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章程制定与修改须经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最长不得超过l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成员应是会员中在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热心于本学会工作的体育领导干部,以及支持本学会工作、本人又有文化科技素养的企业家。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会各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以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召开的会议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参加。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落实理事会的决定以及由理事会委托处理的相关事项。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负责监督理事会的机构,由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工作需要,需学会聘请名誉主席和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的确定由理事会从工作需要出发,在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中确定一人,报宁波市体育局(体育总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学会及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副秘书长和专业委员会主任与秘书长完成工作。

    () 管理学会财务工作,文件档案整理工作。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政府购买学会服务收入。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承担科研项目拨款和资助;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专门机构代理财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需要设立专职工作人员时,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委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以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前,须经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的组织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承担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带领党员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全市体育科学事业发展等职责。支持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可以由上级党组织委派或经本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批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履行有关党建工作职责。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20186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