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会简介 >> 工作制度 > 正文

人事管理制度

来源: 日期:2017/10/26 15:50:49 

一、  为加强学会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招聘。根据秘书处人员编制及岗位现状,由学会办公室采取网络招聘、参加人才交流会、内部员工推荐的途径进行补员,由秘书长决定任用。

三、  入职。工作人员经过考核合格,在入职时需向学会秘书处提供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健康证明、技能培训证书、个人两寸免冠彩照3张。

四、  试用期。工作人员试用期一至三个月,试用人员不能胜任或有品行不良甚至违法违纪行为可随时辞退;试用期满,由秘书处视评定情况办理转正或解聘手续;试用期表现良好者,秘书长审核后可提前转正,并报理事长。

五、  合同。秘书处工作人员岗位设置和编制视学会运作需要而定,分专职工作人员和兼职工作人员,试用期一般为一至三个月,不同岗位人员签定相应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及岗位考核责任书。在职期间,工作人员对自身个人行为承担独立民事或刑事责任。

六、  考核。由秘书处依照通用的考核标准和具体的工作指标考核标准进行,具体的工作指标考核标准由秘书处根据考核时段实际工作拟制及修订。各岗位人员要根据考核内容作考核时段工作总结和述职。考核结果由秘书处保存,作为确定薪酬、培养晋升的重要依据。

七、  晋升和任免。职务的任免除依章程项目须由秘书长任免,并报理事长。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秘书处填发人事认(免)令。

八、  离职。工作人员合同期满前一个月要递交书面申请,办理合同的续签或解约手续,解约人员需在合同到期前两周内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签字确认移交情况,离职人员不得将学会相关资料透露他人,行为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  异议。任何人员有权对自己工作范围内的事务和自身待遇及岗位规程向综合办提出异议,办公室将初步意见交秘书长审核并报理事长,理事长作出书面批示后,可对相应制度或行文进行修改。

十、  本制度参照《劳动合同法》(2008版)制定,制度中未涉及内容参照《合同法》条款实行。

上一篇: 薪酬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