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体育科学学会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与政府关于差旅费管理办法,本着勤俭节约,完善公务活动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费、学会人员因公出差凭据报销,并按以下规定:会长、学会聘的有正高职称的人员可乘火车硬卧、高铁二等座,轮船、飞机二等舱、经济舱,其他人员乘火车硬卧、高铁二等座和轮船飞机三等舱、经济舱。
第三条 住宿费:一律为普通标间(400元以下)。
第四条 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发票必须与批准出差时间相符合,不符合的不报销。
第五条 出差参加会议,凡会议安排食宿的只要报销途中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出差调研每日伙食费补助100元。
第六条学会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各类会议,应事先向法人代表报告、批准后按报销规定参加。
第七条 学会工作人员因加班可以报销工作餐费,每人不得超过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