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宁波市体育科学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学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学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学会的年度财务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学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学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学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学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九)制定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长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重大事项应抄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按照章程规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